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17]3号)、《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与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与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层次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由招生就业处报送新生合格名单给教务处学籍科,以便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因身心状况等正当事由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在学年开学注册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经由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复诊为体检合格后,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并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退役后2年内,持学校出具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在学年开学注册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并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报送教务处学籍科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并且审查合格新生要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方可取得学籍;老生到所在院部报到、办理注册手续、确定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在开学2周内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未办理任何手续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等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新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老生按自动退学处理,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部门提交相关证明后,可申请学校的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学生成绩包括学业成绩、操行评定、体育成绩、社会实践和军训成绩。学业成绩主要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行评定包括学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劳动观念等;体育成绩主要考查学生是否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锻炼,达到高职高专学生体育合格的要求;社会实践成绩由辅导员和就业办根据学生是否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实践期间的工作表现情况进行评定。实习成绩主要由实习单位评定;学生军训成绩的评定由军训团各营教导员、副教导员领导组织,各排排长负责评定。
第九条基础课和专业课成绩采取期末考试成绩加平时考核与作业总评成绩,按4:6比例,以百分制评定记载。
第十条体育成绩以课内学习成绩结合体育课出勤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操行评定,每学期一次;期末总评(包括操行成绩和辅导员及课任老师的评语),告知学生本人,并交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学期成绩不及格的课程,要在下学期开学第三周内进行补考,因故不能参加补考,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的补考,无故不参加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允许参加清考一次。
第十三条每学期期末成绩、补考成绩及毕业生的清考成绩发布后,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核对成绩,成绩逾期不核查,教务处将不受理学生成绩修改。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公共课成绩可以保留,专业课成绩需按照转入的专业课程要求,完成相应科目的考核或考试。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学习的,应予以补修。
第十五条在籍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学校和有关部门考核后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经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不及格只发给结业证。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和自身办学的实际,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在第一学年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者。
(三)已转过专业者。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尤其不得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
(五)转校生申请转学时已对转入专业进行审核,不得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给转校生再次调整专业。
(六)应予退学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完成相应科目的考核或考试并成绩全部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方可毕业。具体转专业流程参考《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办理转学细则和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具体转学流程参考《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办理转学细则和规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3年内完成学业,休学是5年,当兵保留学籍可适当延长至退役后2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学生因伤或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含六周)以上者,应当申请休学;
因学生本人其它原因,本人书面申请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最长休学年限为2年,学生休学起迄时间以学校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休学年限可延长至4年。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交本人的书面休学申请(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审核),经所在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办理离校相关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院部对其进行复查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除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如本人不签收或其他原因无法送达的,以在校内公布二十五天视为送达),同时退学文件送学籍部门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获得结业证书三年内,可回校申请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颁发的毕(结)业进行电子注册。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明书补充流程参考《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毕业证明书管理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2008年12月30日所下发的《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年制学籍管理与实施办法(试行)》(桂工程院〔2008〕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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