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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开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主题班会活动

[ 发布者:潘金玲 |来源:经济管理学院| 时间:2023-12-06 16:01:58 | 浏览:次]

  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即将来临之际,经济管理学院组织各班级于12月3日组织学生开展以“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主题的主题班会,带领学生参与宪法晨读活动,力求营造法治校园氛围,让宪法走进校园。




 

  本次“学宪法,讲宪法”主题班会的内容紧密结合实际案例,切实加强学校层面的教育引导。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法律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完善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党和人民集中意志的体现,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保证。主题班会上,各辅导员向同学们讲解我国宪法的历史,并组织学生进行宪法晨读,引导学生学习宪法知识,让安防学子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学习宣传好宪法,将宪法精神融入青年的血脉、植入青年的灵魂,引导青年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本次班会强化了学生对宪法的认识,推动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促进了全体学生由知法迈向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基础。作为新时代青年,我们要将宪法作为行事准则,比作明灯,使之青年力量汇川成海,捍卫盛世中华,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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